含权转股会导致重复征税,是真的吗? 案例背景 为实现日后经营规模扩张,招揽人才之需,西游公司计划完善股权架构,将个人股东放置于合伙企业平台之上,未来将此合伙平台作为股权激励平台,给骨干员工奖励的同时,也能保证经营决策权不被分散。 西游公司目前的股权架构图如下: 西游公司计划实现的目标股权架构图如下: 为实现上述目标股权架构,玄奘与悟空需先成立师徒合伙企业
2022-05-01
实务中,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,但账面发生大量的加油费、过路费等。税收风控经常会“友情”提示:加油费抵扣不正常。风险提示是否意味点必须进项税转出呢?未必! 比较典型的物流企业,一般物流企业自身并无承运车辆,其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,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,以及支付的通行费,物流企业是“无车”承运,那么对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?根
2022-05-01
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较为常见,但因政策把控难度大、涉税环节多、税收风险等级高、是典型的涉税热点、难点问题。 本文通过实例解析,就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,向关注“税法脑立方”公众号的读者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,欢迎大家批评指正。 一、实例 为满足境内A公司上市股东独立性的要求,A公司控股M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要进行股权剥离转让。张某实投M公司资本2000
2022-05-01
摘要:房地产企业因“小微”的划型影响税收利益巨大,税企极易产生重大争议。为享受2022年3月21日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规定的一次性留抵退税优惠,实行“预售”制度的房地产企业因账面销售收入少于100万元而对“小微”企业身份认定的争取必然是志在必得。而2011年统计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“营业收入”在文件中又难觅踪
2022-05-01
大家好!欢迎来到税务讲堂。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。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,2022年3月3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2年第11号,以下简称“11号公告”),延续实施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,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
2022-05-01
1、作者简介 李刚,法学博士,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、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”(项目编号:20ZDA104)的阶段性成果。 本文刊载于《荆楚法学》2022年第2期。为编辑方便,删除正文中注释,参考文献依引用顺序先后置于文末。 本文研究形成的立法建议条文已列入《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(专家建议稿)》中,为第11章
2022-05-01
有个税法口径大家一定非常熟悉,它就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。这个口径文号众多,且由最初的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演变而来,笔者将其统称为“119号研发费用口径”。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应用非常广泛,除了被用于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作为归集口径以外,还被软件企业、集成电路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判定依
2022-05-01
同为股权转让,个税税率可能不同 当前,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对外转让的行为并不少见。对合伙企业投资人来说,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和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,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,适用税率也不同——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;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经营所得。相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定要注意分清。 案例:适用税率错误被要求补税 张某为A有限合伙公司(不属于创业投
2022-05-01